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各族人民意志,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