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各族人民意志,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