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