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包头日报》上全文刊登。

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应当重新全文公布。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