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包头日报》上全文刊登。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应当重新全文公布。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