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表决通过十五日内将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决议、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