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