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