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