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并及时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数据,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建立、更新一般湿地资源档案。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