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修复一般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

一般湿地修复完成后,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向社会公开修复情况。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适时开展修复效果评估。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