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二十五条有效修复一般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一般湿地修复完成后,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向社会公开修复情况。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适时开展修复效果评估。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