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修复标准和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一般湿地实际情况,组织本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实施一般湿地修复方案,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