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土地权属、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等事项。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