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教育、林业、卫生健康、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合会商、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联合发布气象灾害风险预警,为农牧果业生产、森林防火、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公众健康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指导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