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预警服务设施,健全预报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设立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转。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