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预警服务设施,健全预报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设立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转。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