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措施和设施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