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或者第四十二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