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