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五十五条有效河流生态修复应当综合采用科学安全的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管理措施,改善河流水质、保证生态基流,修复河流地貌、恢复生物群落多样性,实现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