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保障水生态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持合理的水域面积,完善水环境评价体系,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