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资源规划、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测,在固体废物贮存、垃圾处理、石油化工生产、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等地下水污染突出的区域,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