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五十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资源规划、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测,在固体废物贮存、垃圾处理、石油化工生产、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等地下水污染突出的区域,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