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将下列区域或者水体划定为水体保护区:
(一)主要河流源头区;
(二)生物种质资源保护水体;
(三)风景名胜区水体;
(四)重要湖泊、水库、湿地和水源涵养区;
(五)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和水体。
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禁止建设工业项目,严格控制经营性项目建设,不得从事破坏水生态、减少水面面积的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