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严格水资源管理,实施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