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护水体生态功能。严格水资源管理,实施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