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