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五十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资源合理配置、水环境治理、水生态系统修复等措施,组织开展河流、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建设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污染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实现水功能区的保护目标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