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