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查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