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和污水分流管网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老旧城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应当加快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尚不具备雨水、污水分流条件的区域,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网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