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污泥处理处置应当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