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设置排放口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