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