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城镇污水产生量相适应。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