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城镇污水产生量相适应。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