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