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以及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周边地下水区域,定期开展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评估意见组织开展水环境污染防治、保护与修复。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