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