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