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