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