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监测所排放的水污染物,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排放国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所列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