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河流、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