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