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污染防治第九条有效本市城六区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蓝田县、周至县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蓝田县、周至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