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做防渗处理的污水管道穿越保护区,利用渗坑、渗井、渠道等排放有毒有害污水;
(二)弃置、倾倒、掩埋城市垃圾、工业废渣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设置无防渗漏设施的城市垃圾、工业废渣、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消纳场所;
(四)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
(六)使用或者丢弃农药及超标准施用化肥;
(七)设置排污口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八)建造坟墓,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