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污染防治第七条有效本市灞浐水源地、沣氵皂水源地、渭滨水源地、西北郊水源地、东北郊段村水源地以及新建的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地,应当分别划定保护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各县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城市内单位自备饮用水井,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