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灞浐水源地、沣氵皂水源地、渭滨水源地、西北郊水源地、东北郊段村水源地以及新建的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地,应当分别划定保护区。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各县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

城市内单位自备饮用水井,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