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饮用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城市饮用水源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