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关。

区、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水务、农林、卫生计生、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管理部门和供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