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防治结合、严格管理,保证城市饮用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