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防治结合、严格管理,保证城市饮用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