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抗拒行政管理人员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