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抗拒行政管理人员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