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