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