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本市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按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