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定时观测水质状况,发现污染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