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保护标志及设施。禁止破坏保护标志和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