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其周围建设的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防止饮用水源的污染。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