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水的水质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预报,对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开采、加工矿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进行审批管理,防止饮用水源的污染。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